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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是否免征增值税?

文章作者: 来一方财税 | 发布时间: 2026-03-02 18:58:02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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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

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是否免征增值税?

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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