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成品油零售领域全面推广“交易即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规定,
本公告所称成品油零售加油站,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以及危化品经营许可,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的纳税人(包括加油站、水上加油趸船、只销售柴油的农村网点)。
本公告所称“交易即开票”,是指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完成销售成品油交易后,按照交易数据通过税务部门乐企平台即时向购买方全量开具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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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应当于2026年11月1日前实现“交易即开票”。未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全面实现“交易即开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