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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规定“第二十四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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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前款规定的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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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本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规定“第三十一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所称门票收入,是指第一道门票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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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 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规定“五、免征增值税政策中的第一道门票收入,是指观众进入首道大门收取的门票收入,不包括在场馆内部特定区域举办特别展览、专场演出、临时活动等收取的门票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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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期间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