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附件《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规定,
扣缴义务人发现自然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自然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自然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支付价款、扣缴税款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更正。扣缴义务人拒绝更正的,自然人应当报告扣缴义务人的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保存代扣代缴税款账簿、代扣代缴税款合法凭证以及自然人身份信息、应税交易信息、结算支付记录、符合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条件信息资料等。
第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对自然人身份信息、符合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条件信息资料等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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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2026年1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自然人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由自然人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自行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