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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如何确定?

文章作者: 来一方财税 | 发布时间: 2026-05-20 16:42:3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第十条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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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第十条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如何确定?

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四)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693号)规定:“第九条 属于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纳税人,自行对污染物进行监测所获取的监测数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视同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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