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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视同销售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应如何确认?

文章作者: 来一方财税 | 发布时间: 2026-05-20 16:29:38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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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

营改增后,视同销售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应如何确认?

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应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规定执行。纳税人安置回迁户,其拆迁安置用房应税收入和扣除项目的确认,应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220号)第六条规定执行。”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三、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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